投訴內容
1. 案情摘要
投訴人的家人於一間洗衣店磅洗枕袋及床單,當時店員在單據上記錄了投訴人的家人的姓氏及手提電話號碼。投訴人其後到該店欲領取衣物,卻未有帶備該店發出的單據。店員表示如投訴人未能出示單據,便須記錄身分證資料。投訴人提議以她講出其家人的姓氏及電話號碼代替登記身分證資料,但該店員不接受。
投訴人對此十分不滿,並即時致電警署報案,但不獲受理。投訴人只好將身分證交給店員登記,該店員並隨即記錄她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在一紀錄冊上。投訴人遂向本公署投訴該店收集她的身分證號碼。
該店在接受私隱專員的調查時解釋,他們是根據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的《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下稱「實務守則」)第2.3.3.3段所准許的情況,即「為避免對資料使用者造成損害或損失,而該損害或損失在有關情況下是超過輕微程度的」,而收集投訴人的身分證號碼。該店續解釋為保障顧客及該店本身的利益,以及避免顧客的衣物被他人冒領,故他們會要求未能出示單據的顧客報案,並提供報案紀錄;或如顧客同意的話,在記錄其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後,才會發放衣物。不過,該店承認自1990年開業以來,從未因顧客的衣物被他人冒領而作出任何賠償。此外,該店的店員能認出投訴人為他們的常客,並經常在未有出示單據的情況下領取衣物。
2. 個案關鍵
在遇到顧客未能出示單據時,如何去確認該人實為所涉單據的有關顧客或是代表該顧客前來領取衣物,及就有關目的而言收集身分證號碼是否必須的。
結果
1. 論據
根據私隱專員的調查結果顯示,雖然該店表示是根據實務守則第2.3.3.3段的情況,即為防止他們受到超過輕微程度的損害或損失而收集身分證號碼,但實際上該店收集收集身分證號碼的目的,是為了如遇有冒領衣物的情況,該店可以將所收集的身分證號碼交予警方偵測罪案。無論如何,該店在案中並沒有提供任何資料以支持其收集身分證號碼可防止他們受到超過輕微程度的損害或損失的說法。
雖然實務守則第2.3.2.2段准許資料使用者為了罪行的防止或偵測等情況,收集身分證號碼,但私隱專員認為只有實際需要收集身分證號碼的真實情況下,才可引用實務守則第2.3.2.2段。在本案中,該店從未發生過冒領衣物事件。因此,該店根本從沒有就有關情況報警求助或得到警方的指示提供身分證號碼以協助調查。該店不可以在單從他們認為冒領情況可能發生或警方可能會要求他們提供身分證號碼的情況下,收集顧客的身分證號碼。至於就確定投訴人是否真正代表有關顧客(即其家人)領取衣物,有效的辦法是要求投訴人講出有關顧客留下作紀錄的名稱及/或電話號碼及詳述清洗衣物的種類、款式、數量及顏色等作核對。如該店仍有懷疑的話,他們更可以致電有關顧客作查詢或要求該顧客親身前來領取。
因此,私隱專員認為該店收集身分證號碼的做法是不必要及超乎適度的。
2. 公署的行動
私隱專員向該店發出執行通知,指示該店按終止有關做法,並銷毀所收集得的身分證號碼記錄。
3. 被投訴者的改善措施
該店已遵從執行通知的要求。
上載日期:200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