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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客戶資料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4A17

顧客的信用卡資料轉移到聯營公司

顧客的信用卡資料轉移到聯營公司-聯營公司從信用卡帳戶扣除欠款-退回已收款項及承諾日後不再使用有關信用卡的資料,作為補救措施-無表面證據證明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專員依據第39(2)(d)條具有廣泛酌情權,可以決定進行或繼續進行調查

投訴內容

投訴人於1999年與一間電訊公司(下稱「甲公司」)登記使用電話及撥號上網服務。她選擇以信用卡自動轉帳方式繳付服務費用。2000年,甲公司把撥號上網服務交由一間聯營公司(下稱「乙公司」)經營,乙公司向投訴人的信用卡繼續收取了五個月的服務費。2003年,投訴人向乙公司申請家居電話服務,並選擇以現金付款。2004年,投訴人沒有以現金繳交費用,乙公司於是從她的信用卡帳戶扣除165元的服務費。投訴人聲稱她從來沒有把信用卡帳戶資料交給乙公司,乙公司無權從她的帳戶扣款,收取她選擇以現金繳付的服務費。投訴人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乙公司濫用她的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的決定

初步調查展開後,乙公司自願作出補救措施,交回已收取的款項,並承諾日後在未得到明確授權之前,不會使用信用卡資料收取費用。私隱專員認為並無表面證據證明乙公司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而且該公司已作出補救措施,調查或進一步調查不能帶來更滿意的結果。因此,專員決定不進行或繼續進行調查。投訴人不滿意專員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投訴人重申,乙公司濫用她交給甲公司的個人資料,挪用她的金錢。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根據第39條,尤其是第39(2)(d)條,專員具有廣泛酌情權,可以決定進行或繼續進行調查。在本個案,由於乙公司已自願作出補救措施,專員很合理地認為進一步調查是不必要的。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支持私隱專員的決定,駁回上訴。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