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向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的分銷商的店舖遞交了流動電話服務申請表、自動過帳授權書及信用咭副本申請流動電話服務。分銷商告知他有關文件會送交供應商處理。其後,當他向供應商查核時,發覺供應商並無收到有關文件。調查後發現文件的流程是由分銷商將文件送交經銷商,再由經銷商送交供應商。不過,整個流程並無任何妥善的核實措施,以確保供應商所收到的文件數目必須與所送交的文件數目合。根據條例第65(2)條,由於供應商並無制訂適當的文件管制程序,供應商須就經銷商所作出的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