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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個人信貸資料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7A02

(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22/2017 號)

在個人信貸報告中載有上訴人過往的地址及電話號碼紀錄 – 信貸機構的資料庫內持有上訴人的個人信貸資料 – 有關收集、保留及使用並不違反《個人信貸資 料實務守則》及《私隱條例》的規定

聆訊委員會成員:
沈士文先生(副主席)
鄭偉雄先生(委員)
關蕙女士(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2018年4月6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不滿從信貸資料機構所取得的信貸報告中,載有其過往的地址及電話號碼紀錄,某些更因年代久遠已被上訴人遺忘了。上訴人認為信貸機構過度收集、保留及使用他的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認為信貸機構可根據《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守則)第3.1.1A條收集上訴人的一般個人資料。另外,只要信貸機構的資料庫內仍有與上訴人有關的其他個人信貸資料,則信貸機構可根據守則第3.6.7條把上訴人的一般個人資料一直保留在其資料庫內。信貸機構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時,是可以把上訴人的一般個人資料載於有關的信貸報告內。既然信貸機構並沒有違反《私隱條例》及守則的任何規定,故私隱專員根據《私隱條例》第39(2)(d)條及其處理投訴政策第8(e)段,行使酌情權決定不對該投訴作進一步調查。

上訴

委員會認同私隱專員對守則的詮釋,信貸機構可根據守則收集包括過往的地址及電話號碼紀錄的個人資料,而信貸機構在收集這些個人資料時亦須遵從守則第3.1.1A條及保障資料第1原則合法及公平地收集,而收集目的亦須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有關。

至於如何判斷收集的資料是否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相關,委員會指出應考慮該些資料是否可協助辨識個別人士的身份。在考慮本案的情況下,委員會認為紀錄有關個別人士過往的地址及電話號碼的做法,有助提升辨認個別人士身份的準確程度,故此這些資料是相關的。

就守則的應用性而言,委員會認為守則是經過長時間的草擬、廣泛的諮詢及平衡各持份者(包括資料使用者、資料當事人及信貸資料機構)的利益,故此只要守則的相關規定是在合理及有邏輯的基礎下訂定,守則的地位應獲得肯定,而委員會的職能並不包括審視及修訂守則。

另外,委員會認同私隱專員就守則第3.6.7條的詮釋,即只要信貸機構的資料庫內仍有與上訴人有關的個人信貸資料,則信貸機構是有合法理據繼續持有上訴人的個人資料作辨識其身份之用,故此信貸機構拒絕遵從上訴人提出把其過往的地址及電話號碼紀錄刪除的要求,並不違反守則及《私隱條例》的任何規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上訴。

上載日期:2019年3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