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 15/2015 號)
上訴人在完成債務重組後要求一間信貸資料機構更新其信貸報告。該信貸資料機構拒絕刪除債務重組的有關紀錄,但加入他已完成債務重組的資料。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該信貸資料機構沒有違反條例,因為它依據了《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相關條文行事。
聆訊委員會成員:
容耀榮先生 (副主席)
陳嘉敏女士 (委員)
葉豪盛教授 (委員)
投訴內容
上訴人向環聯資訊有限公司(「環聯」)提供一份顯示他已於2015年2月2日完成債務重組的證明書的副本,要求環聯刪除債務重組的紀錄以更新其信貸報告。但環聯拒絕刪除債務重組的紀錄,上訴人遂向公署投訴環聯。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知悉環聯把「債務重組於2/2/2015完成」這項資料納入上訴人的信貸紀錄,但依據《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第3.6.1條拒絕刪除整項債務重組的紀錄。該條款容許信貸資料機構保留債務重組的紀錄,保留時期是在官方紀錄所顯示有關事項的日期起計七年,故私隱專員認為環聯保留上訴人的債務重組紀錄是符合該守則的相關規定及沒有表面證據證明環聯違反條例的規定。私隱專員於是依據條例第39(2)(d)條行使其酌情權,不進一步調查有關事宜。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遂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上訴人辯稱,由於他的財務狀況已變得健全,因此任何有關債務重組的資料應從環聯的紀錄中刪除。他認為私隱專員為維護所聲稱的公眾利益,損害了他的個人利益,因此對他不公平。他亦質疑該守則相關條款的合理性。
行政上訴委員會贊同私隱專員的觀點,認為該守則是為了平衡公眾利益與個人利益而作出的。行政上訴委員會進一步解釋,該守則是普遍地應用,並沒有特別針對上訴人的不公平情況。爭議點卻是一個人的信貸報告應包含多少信貸歷史。但是,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重寫或檢討該守則並非它的職能或管轄權之內,上訴人須從別處尋求濟助。
行政上訴委員會亦留意到該守則為資料使用者定下指引。如資料使用者不依從該守則,他必須證明即使不依從該守則仍是沒有違反條例的規定。直接推論就是,在某些特別的情況下,僅是依從該守則未必可免除資料使用者的責任。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沒有合理的理據致令環聯偏離該守則相關的條款從信貸報告刪除債務重組的紀錄,因為信貸歷史是重要的資料,讓信貸提供者評估向某人提供信貸的風險。
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私隱專員的決定正確,沒有錯誤。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上載日期: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