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投訴人曾於2003年就他於某銀行開設的兩個賬號與該銀行達成債務重組議案(下稱「2003年債務重組議案」),其後由於投訴人每月的還款額不足,因而導致該債務重組議案失敗。2006年,投訴人透過電話與該銀行達成每月還款安排協議(下稱「2006年還款協議」),而此後投訴人有按時還款。
投訴人多年後從環聯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環聯」)取得他的個人信貸報告中,發現該銀行(i)沒有向環聯申報2003年債務重組議案及2006年還款協議的資料;及(ii)就其中一個賬號向環聯申報不一致的過期欠款日數(包括30日及1日)資料。
該銀行解釋在與投訴人達成2003年債務重組議案後,有按時向環聯申報投訴人的還款記錄,惟由於當時他們的系統未能支援申報與客戶訂立的債務償還安排(包括自願安排債務重組議案),故他們未有向環聯申報2003年債務重組議案的資料。此外,該銀行認為2006年還款協議是透過電話達成之口頭還款協議,不屬正式的債務安排計劃,故他們未有向環聯申報有關資料。
此外,該銀行稱當他們與客戶達成個人自願安排債務重組議案後,他們會在有關客戶的欠款戶口作出撇賬。由於環聯設定撇賬戶口之過期欠款日數不可等同「0日」,該銀行遂於還款期內向環聯申報有關戶口之過期欠款日最少為「1日」,直至客戶清還有關戶口之所有結欠為止。該銀行解釋由於他們收到投訴人就有關賬號的還款,遂向環聯申報將該賬戶的過期欠款日數由「30日」更改為「1日」,並繼續於還款期內向環聯申報該賬戶的過期欠款日數「1日」,直至投訴人悉數清繳該賬戶的所有結欠為止。
結果
私隱專員認為即使2006年還款協議並非透過該銀行所指的正式還款協議程序而達成,但考慮到該銀行其後確實接納了此還款協議中所協定的還款模式以繼續管理相關賬戶(包括到期日及分期還款金額等),而該銀行亦有就2006年還款協議的資料存檔,故有關還款協議的本質與債務重組或重新安排無異。因此,該銀行在本案中沒有向環聯申報2003年債務重組議案及2006年還款協議的做法,有違《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
就該銀行指環聯設定撇賬戶口之過期欠款日數至少為「1日」一事,環聯曾就本署的循規查察,於2008年書面通知其會員(包括該銀行)應選擇在已撇賬的賬戶達成債務重組安排後,將原來的已撇賬賬戶結束,並開設一個循環貸款賬戶,以向環聯如實申報有關賬戶在達成債務安排計劃後是否仍有逾期還款情況。就此,專員認為該銀行在投訴人有按時還款的情況下,仍向環聯申報投訴人有過期欠款日數「1日」的做法,是未有如實反映投訴人的還款狀況。
因應本個案,該銀行已通知環聯刪除上述涉及不準確申報的賬戶資料,並向專員承諾日後會按時向環聯申報與現有客戶達成的債務安排計劃(包括口頭還款協議)。
上載日期:201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