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作為信貸安排的擔保人,如銀行在(i)批核貸款申請提出時及(ii)檢討現有信貸安排時查閱我的信貸報告,銀行應否將此事通知我?如我是帳戶的持有人,則情況又如何呢?
答: (i) 根據守則第2.13條,當信貸提供者將對信貸申請所作出的決定通知提出申請的個人時,應通知該名個人曾對他的信貸報告加以考慮。由於信貸申請不是由擔保人提出,信貸提供者無責任通知打算作為擔保人的人士會對他的信貸報告作出考慮。
(ii) 根據守則第2.14條,信貸提供者為檢討目的而查閱有關個人的信貸報告前,應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通知有關個人。故此,如為檢討目的而查閱借款人及擔保人的信貸報告,則信貸提供者應在查閱前通知該等人士。至於何謂切實可行的步驟,則視個別情況而定,而有些銀行作為信貸提供者會定期作出通知。不過,如檢討要求是由有關個人提出,或在進行查閱時已就欠債制訂債務重組安排,則毋須作出通知。(守則第2.14.1.3及2.14.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