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已於2015年12月2日生效,為透過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
系統」)收集、互通、取用和安全儲存病人的健 康資料提供法律基礎。系統為一個資訊基建平台,讓獲授權的公私營界別醫護提供者在參與系統的病人同意下,取覽和互通病人的健康資料 ,作醫護相關用途。
系統內的病人健康紀錄屬個人資料,受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醫護提供者及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在處理系統的資料時除遵守《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的規定外,亦必須依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行事。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就系統中的個人資料可執行和行使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職能和權力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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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有關系統中涉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投訴,有需要時亦可展開主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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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系統在處理個人資料方面進行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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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系統涉及個人資料私隱的事宜向市民及醫護提供者提供指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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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涉及系統的資料外洩事故通報。
為配合系統於2016年第一季正式啟用,公署編製了以下兩份與涉及系統的個人資料私隱有關的單張供市民及醫護提供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