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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守則/指引

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

附 錄 II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e
第 486 章
第 26 , 57(1) 及 58(1) 條


26. 冊 除 不 再 需 要 的 個 人 資 料

  1. 凡 資 料 使 用 者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是 用 於 某 目 的 (包 括 與 該 目 的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目 的 ),但 已 不 再 為 該 等 目 的 而 屬 有 需 要 的 , 則 除 在 以 下 情 況 外 , 該 資 料 使 用 者 須 刪 除 該 等 資 料 ──
    1. 該 等 刪 除 根 據 任 何 法 律 是 被 禁 止 的 ; 或
    2. 不 刪 除 該 等 資 料 是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包 括 歷 史 方 面 的 利 益 ) 的 。
       
  2. 為 免 生 疑 問 , 現 聲 明 ──
    1. 即 使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使 用 者 (" 前 者") 控 制 (不 論 是 完 全 控 制 或 部 份 控 制 ) 該 等 資 料 的 處 理 , 持 有 有 關 資 料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 後 者 ") 須 按 照 第 (1) 款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
    2. 後 者 不 得 就 該 等 刪 除 而 在 前 者 為 損 害 賠 償 而 提 出 的 訴 訟 中 負 法 律 責 任 。

57. 關 於 香 港 的 保 安 等

  1. 凡 個 人 資 料 是 為 保 障 關 於 香 港 的 保 安 、 防 衛 或 國 際 關 係 的 目 的 而 由 政 府 或 代 政 府 持 有 , 則 如 第 6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及 第 18(1) 條 的 條 文 適 用 於 該 等 資 料 , 便 相 當 可 能 會 損 害 本 款 所 述 的 任 何 事 宜 的 話 , 該 等 資 料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該 等 條 文 所 管 限 。

58. 罪 行 等

  1. 為 ──
    1. 罪 行 的 防 止 或 偵 測 ;
    2. 犯 罪 者 的 拘 捕 、 檢 控 或 拘 留 ;
    3. 任 何 稅 項 的 評 定 或 收 取 ;
    4. 任 何 人 所 作 的 不 合 法 或 嚴 重 不 當 的 行 為 、 或 不 誠 實 的 行 為 或 舞 弊 行 為 的 防 止 、 排 除 或 糾 正 ( 包 括 懲 處 ) ;
    5. 防 止 或 排 除 因 ──
      1. 任 何 人 輕 率 的 業 務 經 營 手 法 或 活 動; 或
      2. 任 何 人 所 作 的 不 合 法 或 嚴 重 不 當 的 行 為 、 或 不 誠 實 的 行 為 或 舞 弊 行 為 ,
         
    6. 確 定 有 關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品 格 或 活 動是 否 相 當 可 能 對 以 下 事 情 有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
      1. 由 該 等 資 料 使 用 者 執 行 法 定 職 能 所 關 乎 的 事 情 ; 或
      2. 與 本 段 憑 藉 第 (3) 款 而 適 用 的 職 能 的 執 行 有 關 的 事 情 ; 或
    7. 本 段 憑 藉 第 (3) 款 而 適 用 的 職 能 的 執 行 , 而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第 6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及 第 18(1)(b) 條 的 條 文 所 管 限 ──
      1. 該 等 條 文 適 用 於 該 等 資 料 便 相 當 可 能 損 害 本 款 所 提 述 的 任 何 事 宜 ; 或
      2. 該 等 條 文 適 用 於 該 等 資 料 便 相 當 可 能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識 辨 屬 該 等 資 料 來 源 的 人 的 身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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