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實務守則/指引

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

附錄I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86章
(附表1)
保障資料原則


2. 第2原則──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

  1. 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
    1. 確保在顧及有關的個人資料被使用於或會被使用於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下,該等個人資料是準確的;
    2. 若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顧及有關的個人資料被使用於或會被使用於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下,該等個人資料是不準確時,確保──
      1. 除非該等理由不再適用於該等資料(不論是藉著更正該等資料或其他方式)及在此之前,該等資料不得使用於該目的;或
      2. 該等資料被刪除;
    3. 在於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知悉以下事項屬切實可行時──
      1. 在指定日當日或之後向第三者披露的個人資料,在顧及該等資料被使用於或會被使用於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下,在要項上是不準確的;及
      2. 該等資料在如此披露時是不準確的,確保第三者──
        (A) 獲告知該等資料是不準確的;及
        (B) 獲提供所需詳情,以令他能在顧及該目的下更正該等資料。
         
  2. 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得超過將其保存以貫徹該等資料被使用於或會被使用於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所需的時間。

3. 第3原則──個人資料的使用

  1. 不得用於下列目的以外的目的──
    1. 在收集該等資料時會將其使用於的目的;或
    2. 直接與(a)段所提述的目的有關的目的。

上一頁 |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