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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守則

預定回應時間

  1. 在可能情況下,本署會於收到書面要求後十個曆日內提供資料。如不可能,本署會於收到要求後十個曆日內以簡覆通知要求者。預定回應時間則將會是收到要求後二十一個曆日內。
  2. 如要求被拒絕,本署會在上述(i)段所列的時限內通知要求者。
  3. 在例外情況下,回應時間或會超越二十一個曆日。這情況應向要求者解釋。
  4. 如須遷就守則所列的第三方程序,或要求者沒有繳付所需費用,有關預定時間可能會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