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Glass和航拍機帶來的私隱挑戰 (29.04.14)
商業及個人使用數碼和流動科技在現今社會各階層都非常盛行,世界也逐漸因此而改變。這些科技尤其可史無前例地高度監察和追蹤個人活動、記錄和傳輸涉及個人資料的通訊,以及入侵實體空間。Google Glass和航拍機就是最佳例子。
Google Glass
Google Glass貌似一般眼鏡,是一部可配戴的電腦,它附有微型投影器、攝影機、傳聲器,以及在一邊設有觸控板。使用者透過聲音及擊打觸控板來操控電腦。這眼鏡連接互聯網和使用Google連同其他應用程式,可讓配戴者在實體場景中看到懸浮的有用資訊。
使用Google Glass可以是高度侵犯私隱的行為。例如,這裝置可以秘密地記錄及傳播私人對話;可以對人進行秘密監察。若加入面容識別功能,任何進入配戴者視線範圍的人即可被識別出來,在網上搜尋得到關於這個人的所有資料也能隨之顯示。
儘管這些私隱問題的關注,目前Google已於2014年4月15日在美國以1,500美元向民眾發售Glass。
航拍機
航拍機亦稱為遙控飛機及無人駕駛飛機。航拍機配備精密的監察技術包括變焦攝影機、紅外線熱像儀、雷達、位置追蹤工具、通訊截取及監聽裝置,以及其他能夠記錄及傳輸數碼資料至地面控制系統的技術。它們的用途廣泛,可以帶來巨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例如,香港特區政府已採用航拍機作土地測量用途,以替代派測量員攀越崎嶇地形;執法機構亦可於搜救行動、人質事件及其他緊急事故中使用航拍機。
但航拍機帶來獨特的私隱問題,因為航拍機能夠在遙遠的有利位置收集解像度高的清晰影像(通常是長時間、持續及隱蔽地),讓人可以秘密地持續高空監察目標人物。隨著航拍機的價格下降,越來越多普羅大眾也可使用。航拍機(及Google Glass)除了可供康樂用途外,亦可方便私家偵探及記者等個別人士監視目標人物,包括「狗仔隊」跟蹤知名人士。
在香港,專業用家及業餘愛好者在使用航拍機之前28日必須向民航處申請許可證,但這規定只限於重量在七公斤或以上的航拍機。無可置疑民航處主要關注的是航空安全,但在簽發許可證時有否關注到私隱及資料的保障便值得商榷了。
法律監督有限
面對這些科技帶來的挑戰,現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提供的私隱保障是非常有限的。要採取執法行動,可援引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保障資料原則。該原則規定個人資料必須以公平方式收集,並且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在收集資料前通知有關當事人。我獲賦權向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機構或人士發出執行通知,以作出補救。然而,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並非罪行,違反執行通知才是罪行。此外,識別或查找偷偷收集資料的違規者亦有實際困難。
在人與事物日趨緊密聯繫的數碼化環境中,享受科技創新帶來好處的同時,並不代表不可保障私隱。所有有關的持份者可如下文所述,共同努力,締造雙贏局面。
提高法律制裁
首先,政府應牽頭因應科技的創新發展改革法例,處理有關私隱議題。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的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於1990至2006年間完成了六份報告書,就解決不同私隱議題作出全面建議1。不過,只有關於保障個人資料的報告書獲徹底及全面跟進,最終實施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關於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這兩份報告書,只有關於執法機構行動的建議獲考慮,結果是在2006年通過了《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而規管私人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建議,則無一項獲接納。我們看到很多立法會議員對於警方在處理可能或已經破壞社會安寧的對抗事件中使用隨身攝錄機抱懷疑態度2。我們沒有理由不對私人監察及窺探活動,尤其這些可有助這風氣的科技創新產品如Google Glass及航拍機,給予同等或更多的關注。
再者,其他三份有關纏擾行為、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及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的報告書仍處於停滯狀態,政府只曾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就纏擾行為進行公眾諮詢,但政府的下一步如何,仍是未知之數。因此,我呼籲政府重新聚焦於這些具爭議性的議題(私人監察、纏擾行為、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及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
科技商應對私隱負責
同時,科技商應致力把私隱及資料保障融入其產品和服務中。要科技得以充分發揮其潛力,必須維持一個可信賴和保障私隱的環境,科技商在這方面就擔當著重要的角色。
可惜,在Google Glass的情況中,Google至今沒有令我確信他們在設計及推出這產品時充分考慮私隱問題。2013年6月,多個海外的私隱監管機構聯合向Google發信,要求Google就我們對Google Glass的疑問及關注作出回應3。可惜Google的回信未有回答大部份的問題4。我亦自2013年7月起多次要求Google向公署人員簡介Google Glass及回應我們的私隱關注。相隔九個多月,我至今仍等待他們確定這次對話的日期。
消費者的支持
最後,消費者的態度和喜好會對該產品或服務以及其細節,有決定性的作用。在這個Google Glass推出不久的時間,消費者和維護私隱的人士提出意見及關注尤其重要。例如,我們應否堅持有關裝置在設計上必須包含適當提示(例如在拍照時發出聲響)?
在英國的研究顯示,20%消費者認為基於私隱問題,應禁用Google Glass。而美國類似的研究則顯示72%美國人基於私隱的關注而不會配戴Google Glass。再者,許多美國企業(餐廳、酒吧、賭場、電影院、公園等)正著手禁制使用這眼鏡或制訂規限。至於香港商家及消費者的反應,我們拭目以待吧。
1 法律改革委員會的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的法律改革報告書(1994年8月)、規管截取通訊的活動報告書(1996年12月)、纏擾行為報告書(2000年10月)、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報告書(2004年12月)、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報告書(2004年12月)、私隱權:規管秘密監察報告書(2006年3月),請參閱<http://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subject.htm#privacy>。
2 請觀看2014年3月18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會議錄影
<http://webcast.legco.gov.hk/public/zh-hk/SearchResult?MeetingID=M14020016>。
3 請參閱
<https://www.priv.gc.ca/media/nr-c/2013/nr-c_130618_e.asp。
4 請參閱
<https://www.priv.gc.ca/media/nr-c/2013/let_130627_Google_e.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