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一九九九年意见调查

一九九九年意见调查

简介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下称"公署")委讬香港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下称"中心"),在一九九七年就公众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态度及为尊守条例规定作出的准备进行一项基线意见调查,并且在一九九八年及九九年就上述调查进行跟进调查。

一九九九年意见调查的目标为:

  1. 评估市民对个人资料私隐问题的态度及他们的个人资料有否被滥用(特别是互联网上的私隐问题);他们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所提供的保障的认识,及是否愿意运用条例所赋予的权利;
  2. 评估机构对条例的态度及为遵守条例现定所实行的措施;它们在个人资料私隐方面的政策及实务(包括互联网上个人资料私隐),以及在依从条例方面的协助的来源(包括来自公署的协助);
  3. 在适当的地方将一九九九年的调查结果与一九九七年及九八年的调查结果作出比较,以研究在有关调查期间所发生的改变。

调查分两部分进行:市民的意见调查及机构的意见调查。向市民进行的意见调查是利用电话访问1,580名讲粤语及家中装有电话的香港市民,而向机构进行的意见调查则是透过邮寄中英文问卷,向463间持有大量非僱员个人资料的公私营机构进行访问。两部分调查主要在一九九九年三月进行。

向市民进行的意见调查的主要调查结果

向市民进行的调查的主要结果如下:

  • 在个人的私隐意识及态度方面,一九九九年的调查结果大致与一九九八年的结果相似。受访者对身分证号码的使用更表关注,而对持有个人资料的机构的信任程度亦有增加。
  • 较少人指称他们的个人资料曾被机构滥用,而较多受访者指出机构有依从条例的规定,告知他们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以及在直接促销资料中有提供「拒绝服务」选择。
  • 约有四分一的受访者会使用互联网作个人用途。这些受访者较为不愿意在网上提供他们的信用咭号码及身分证号码。当中超过半数人表示在网上提供个人资料前,从未或甚少查阅网址的私隐政策。
  • 另一方面,39%受访者不欢迎自来促销电子邮件,主要因为该等电邮浪费他们的时间,而他们亦对有关人士未经他们同意而使用他们的电邮地址表示不满。
  • 不过,市民并未因对互联网私隐及保安问题的关注而对互联网服务的使用却步。

向机构进行意见调查的主要调查结果

向机构进行的调查的主要结果如下:

  • 大部分受访机构的管理层都已正式制订政策及实务,以尊守条例的规定。
  • 与上次的调查结果相似,在协助机构遵守条例规定方面,行业的代表组织的重要性日渐下降,而公署所扮演的角色则日益重要。
  • 认为条例会为机构带来长远利期的机构的比例显着上升。
  • 超过70%受访机构设有收发电子邮件设施,其中约有四分三机构有就管理层阅读电邮及僱员使用电邮设施作个人用途制订电邮政策。
  • 约有半数的受访机构设有网址供公众人士浏览及有五分一机构在网上收集个人资料。在这些透过互联网收集个人资料的机构中,57%有为个人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及26%有提供「私隐政策声明」。
  • 在透过互联网收集个人资料的受访机构中,五分一会向个人发出直接促销电子邮件,以及其中的90%会提供「拒绝服务」选择。

向市民进行的调查

这项调查采用电话访问形式,在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至十七日期间进行,共成功访问了1,580位十六岁以上的香港市民。问卷共分12节,调查受访者对个人资料私隐各方面问题的态度及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