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努力
去年审计署花了逾半年时间向公署进行衡工量值的审计工作,其后发表了「衡工量值」报告(下称「审计报告」 ) ;而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下称「帐委会」 )于今年2月就该审计报告向立法会提交了报告书(下称「帐委会报告」 ) ,对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和公署提出了多项建议。我同意这次建议,投放了很多时间落实各项改善措施。
或许大家早前曾经看过传媒对公署一些比较负面的报道;但是,其实审计报告及帐委会报告,对公署的工作有甚多肯定之处。
在帐委会报告书中,唯一表示「遗憾及深切关注」的是公署未能依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 )第39(3)条所定的「 45日的规定」。正如帐委会报告指出,导致这情况的原因是条例独特的严格时限,及公署人手的短缺。
很多人未必知道甚么是「 45日的规定」。简单而言,如私隐专员拒绝进行或继续进行一项由投诉引发的调查,他须于收到该项投诉后的45日内通知投诉人。
但实际上,在依从这45日的规定时,公署常常遇到很多的困难。一方面,投诉人有可能延迟提供必要的资料,例如联络资料、身份证明、同意披露身份或澄清投诉内容,这会阻碍专员的工作进度;另一方面,被投诉的资料使用者很多时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就公署的查询作出回应。
其实,本地规管其他机构(例如申诉专员及平等机会委员会)的相关条例及海外的私隐法例,都没有订明通知投诉人拒绝进行或继续进行调查的时限。在帐委会报告中,帐委会表示虽然公署早于1998年已告知政府当局,在符合45日期限规定方面有实际困难,而政府亦同意修改「 45日的规定」,可惜政府却一直未有具体落实修改,以致这个问题延续下去。
另一方面,公署长久以来在编制上,只有平均13名处理投诉个案的员工,去处理七百多万人的城市中有关个人资料私隐的投诉,人手短缺的情况的确十分严重。可幸的是,在帐委会的公开聆讯中,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即时承诺会透过提供新增资源,协助公署解决这个问题。
虽然增聘人手的程序不是一蹴而就,但是公署在改善「 45日的规定」的问题上是会继续努力的。
最后,我多谢审计署及帐委会,他们在两项报告里都肯定专员在减少公署开支方面的努力,这是非常罕有地的好评,但我知道公署的同事不会掉以轻心,日后在执行法例下的职能时,会继续以审慎、有效及负责任的态度,运用公帑。
吴斌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二零一零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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