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麦敬时撰写
引言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条例的核心部分是六项保障资料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一套获国际认可的公平处理资料措施;而世界各地的个人资料私隐法例大多都包括有这些措施。本文介绍这六项保障资料原则,特别借此协助新闻工作者了解这些原则。
保障资料原则
保障资料原则中的公平处理资料措施的主要部分,是当个别人士提供他们的个人资料时,他们是为某一特别目的而提供有关资料的,而有关目的必须加以遵守。故此,保障资料原则规定个人资料只可用于收集资料时所述明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目的。为使此规定发挥应有的作用,原则还规定在直接向个别人士收集其个人资料时,必须将收集资料的目的告知他们,以及个人资料的保存期间,不得超过履行有关目的所需的实际期间。此外,保障资料原则亦订明须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资料、采取应有措施以确保资料的准确性,以及在持有及传送有关个人资料时采取适当保安措施。最后,保障资料原则亦订明个别人士有权查阅及改正他们的个人资料。
主要讯息
保障资料原则所传递的主要讯息,是收集、使用、持有及处理个人资料的人士须对有关资料特别敏感。个人资料不应只视为一种商品,或视之为你的生意工具。个别人士须在个人资料私隐权益方面得到尊重及保障。
新闻工作者关注条例所产生的影响
很少人会否认保障资料原则的规定的确是维护公平之本。不过,许多人都对条例施行后的影响表示关注。新闻工作者普遍关注到私隐可能会成为限制资料自由交流的借口。此外,他们亦关注到个人的查阅资料权利,以及根据条例成立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掌管的监管机构,均可能干扰他们的新闻采访活动。新闻工作者所表示的关注,足以反映出言论自由与保障私隐之间的紧张关系。一向以来,私隐权的意见是指有权免受他人干扰,但新闻工作者的主要任务,是要促使大家注意应有权知道的事。在制订条例期间,有关方面早已密切注意到这两种权利之间所存在的紧张关系,尤其是由刘慧卿议员出任主席的立法局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对此更倍加关注。该委员会在条例制订之前负责条例的审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