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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章专栏

媒体报道

「香港律师」封面专题
专访钟丽玲(2021年3月)

去年9月获委任为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前,钟丽玲女士的事业已成就斐然,除了是大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亦曾担任过许多重要职位,例如公司注册处处长、首席政府律师及律政司副民事法律专员。在担任公司注册处处长期间,钟女士致力参与《公司条例》的重写工作,并积极推动落实新的《公司条例》。然而,从去年9月开始担任的这个职位,可能是她事业生涯至今最重要的职位之一。

执法、教育和促进

钟女士表示,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的职能基本上涵盖教育个人资料的重要性,以及促进资料保障和执法这三个重要领域,并要在当中取得平衡。

首先是加强执法。她说:「作为执法者,我们会继续加强执法工作及与本港和外地的执法机构合作。我们亦会主动采取具针对性的执法措施,以确保守法符规。」这些措施包括主动监察网上个人资料风险、监察网上社交媒体以打击「起底」,以及检视一些涉及大规模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的活动。

其次是推广、宣传和教育。钟女士表示:「作为教育者,我们将继续努力推广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要求,并对公众进行相关教育。」私隐公署不时举办主题研讨会和推广活动,而钟女士在2021年的计划之一,是与教育机构合作,拟备教材,向年青人推广与私隐相关的基本道德价值观。

最后是促进者角色。钟女士称:「疫情加速了科技发展,亦为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我相信,在推出任何新科技时,都应该就对私隐的关注给予适当的考虑和处理,而在科技进步造福社会,与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之间,必须取得适当的平衡。」私隐公署作为促进者,一直提倡「贯彻私隐设计」,鼓励机构在制订任何新猷时,遵循法律要求和良好的数据道德规范。最近,私隐公署在环球私隐议会上,就成功推动议会通过应用及开发人工智能的问责框架。

新角色,新目标

钟女士说,她在五年任期内有数个重要目标,其一是打击「起底」行为。「起底」是网上的恶意行为,搜寻和发布个人的私人资料或识别资料(尤其是识别到个人的资料)。私隐公署致力与其他监管部门和商会加强合作,打击「起底」行为。「例如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已呼吁其会员加强对客户的尽职审查和核实程序,以防止盗用身份的情况出现。」钟女士说。此外,衞生署有关器官捐赠登记的网站亦已刊出警告,防止登记者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进行器官捐赠登记。

钟女士称:「私隐公署亦加强与警方合作,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保持紧密联系,提醒银行及金融界注意使用盗取的个人资料进行未经授权的信贷申请所带来的相关业务风险。」

她指出,自2019年6月起,私隐公署接获的「起底」个案数目急剧增加,但2020年「起底」个案的数目已有所下降。「在2019年,我们处理了4,300多宗与『起底』有关的个案,而在2020年,我们只处理了1,000多宗。」钟女士相信,宣传和执法工作,尤其是2020年后期多宗「起底」案件获定罪,无疑向社会传达了明确的信息,就是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因而有助阻止「起底」行为。

回顾2019年「起底」个案激增的情况,钟女士称,「大量投诉将私隐公署的资源运用推到极限」,并因而必须「在内部重新调配人员以处理投诉」。在投诉的处理过程中亦突显了私隐公署缺乏刑事调查权和起诉权的情况,有1,400多宗案件亦因此转交警方调查和考虑提出起诉。「我们也没有法定权力要求网站删除『起底』资料。我们有时需要多次发信给有关平台营运商,或寻求海外监管机构的协助,最终才能移除『起底』资料。」

而法院近数月作出的数项裁决,也反映了私隐公署在打击「起底」方面的工作。钟女士指出:「例如在2020年11月,首次有人因『起底』违反《私隐条例》第64(2)条被定罪,并就此罪被判监18个月。在2021年1月,有第二宗案件因『起底』违反《私隐条例》第64(2)条被定罪。而在2020年10月至12月,也有三宗因违反有关禁制对警务人员进行「起底」的禁制令,被判民事藐视法庭罪成。」

私隐公署的宣传教育工作之一,是推出「『起底』害己害人」的全新网页,详细解释「起底」可能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2021年1月,私隐公署还设立了热线电话,以接受有关「起底」行为的查询或投诉。

钟女士的另一个主要目标,是研究和评估政府采取或即将推出有关2019冠状病毒病的防疫措施对个人资料私隐的影响。在新常态下,她的团队不遗余力地为公众提供有关保障个人资料的实用指引。例如,学校在2020年9月23日起分阶段恢复面对面授课,私隐公署于同日发布了《学校在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期间收集及使用教职员及学生个人资料的指引》。

在家工作安排下的个人资料

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在2020年初爆发以来,不少机构被迫采取在家工作安排,导致个人资料外洩的风险较以往为高。私隐公署于2020年11月发布了三份「在家工作安排下的个人资料保障」系列的实用指引,向机构、僱员和视像会议软件使用者提供实用的建议,以加强资料保安和保障个人资料。钟女士表示:「我们透过特定和大众传播渠道发放《指引》,让机构资料使用者和广大公众均接收到我们的实用建议。」《指引》亦已发送至商会、教育机构和专业团体,私隐公署又就《指引》在报章刊登推广文章。她补充说:「持份者对《指引》给予正面评价,认为《指引》实用而及时。同时,投诉和资料外洩报告的数目显示,在家工作安排引起的私隐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截至2021年1月31日,私隐公署仅收到三宗有关在家工作安排的资料外洩通报和两宗相关投诉。

去年7月,私隐公署向提供视像会议服务的公司发出联合公开信,提醒他们遵守相关私隐法例和负责任地处理个人资料。在使用视像会议服务方面,私隐公署面对有关的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挑战,主要是「与《私隐条例》未能应用于域外有关,因为所有相关服务供应商均于香港以外地方运作。」钟女士解释:「因此,我们与五个司法管辖区的保障资料机构合作,与五间主要视像会议服务供应商联系,确保它们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措施,以保障个人资料的收集、保存、处理和使用。」

钟女士的团队面对的另一个挑战,是了解此类服务背后非常复杂的技术基础,以及不同服务供应商的资料保障政策、做法和措施。

除了在家工作安排产生的资料私隐问题外,疫情亦引起了其他问题,例如儿童私隐及从僱员和客户收集资料。她表示:「疫情扰乱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在保障私隐权与公共衞生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是公、私营机构决策者面对的挑战。」

监察和监督《私隐条例》的实施,是私隐公署的职责之一。钟女士的团队一直就推出新的公共衞生措施,向政府、公共机构和私人企业提供意见,并汇编了《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的最佳行事常规概要》,收集不同司法管辖区在疫情下的最佳行事方法,如接触追踪及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个人资料共享等。

为协助机构和个人在疫情期间的不同情况下处理个人资料,除了发布指引外,私隐公署还透过新闻稿,就各主题作出建议,包括疫情下有关儿童私隐的指引、有关僱主收集僱员健康资料的指引,以及处所经营者测量体温和收集个人资料的实用建议。

资料私隐法例的过往今来

资料使用日益增加,加上对资料的功能加深了解,令资料的透明度和保障变得更为重要。被问及对《私隐条例》等资料私隐法例在未来十年的发展有何看法时,钟女士相信,「随着科技发展的步伐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辨识数据、网上社交媒体和其他新科技的使用越来越多,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问题在未来数十年将会无处不在。」

钟女士进一步阐释,「因应各项新兴的问题,全球的保障资料机构正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未来的十多年,「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将引入新的资料私隐法例,以规范诸如收集、持有、处理和使用生物辨识数据;网民及平台营运商在网上公开或使用个人资料;儿童私隐保障;开发新科技工具时相关的问责要求采用贯彻资料保障的设计和预设资料保障的模式等。」

就香港的资料私隐法律改革,可如何借镜其他先进经济体(例如有《通用数据保障条例》的欧洲),钟女士说:「在考虑本地的监管环境时,我们必须考虑本地的情况和发展状况。」

她表示,政府和私隐公署一直研究修订《私隐条例》的具体建议,希望就建议进一步谘询立法会。研究中的题目包括引入新的犯罪条文和权力,以更有效地打击「起底」;引入强制性资料外洩通报要求和行政罚款制度;以及赋予私隐公署刑事调查和起诉的权力。

法律界与私隐公署

钟女士认为,法律专业人士可查阅大量个人资料,因此他们了解和支持私隐公署的使命,至关重要。她说:「我相信律师每天的工作都要处理大量敏感而高度机密的个人资料,例如涉及地产或商业交易、或处理家庭或婚姻纠纷的个人资料。」因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务必熟悉《私隐条例》和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并注意与资料有关的所有活动,如收集、持有、处理和使用个人资料,以及确保资料用于收集时的目的,采取足够的保安措施以防止资料遗失或未经授权外洩,并确保资料保留不超过所需的时间。

钟女士说:「对律师来说,提高客户或所属机构对保障个人资料的法规的认知,并在有需要时就《私隐条例》的要求提供法律意见,也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