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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章专栏

媒体报道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在《信报》、《星岛日报》、《经济日报》及《东方日报》的文章

「起底」害己害人 (2020年12月)

「起底」行为令人深恶痛绝;遗憾的是,现今有些人把个人资料用作武器,试图伤害或威吓政见不同的人,又或者使他们噤声。
 
甚么行为会构成「起底」?「起底」涉及从不同来源收集目标人物或其家属的个人资料,例如身份证号码、职业、电话号码及住址,然后在未经相关资料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互联网、社交平台或其他公开平台披露那些个人资料。
 
在典型的网上「起底」个案中,有受害人甚或其家属会接到恐吓电话,或遭网上欺凌或被盗用身份,部分受害人的个人资料甚至被用作借贷、网上购物或登记器官捐赠等,对受害人甚至其家属造成持续及严重的困扰或心理伤害。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一直致力打击「起底」行为,自去年6月至今,私隐公署处理共超过4,900多宗有关「起底」的投诉及经主动网上巡查所 发现的个案。为了对付这种前所未见的「起底」现象,私隐公署曾240多次去信共18个涉事网站、网上社交平台或讨论区的营运商,要求移除4,100多条「起底」连结,并要求网上平台刊登警告字句,提醒网民「起底」行为有机会触犯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486章)第64条的罪行。
 
私隐公署亦与其他执法部门和商会加强合作,打击「起底」行为。例如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已呼吁其会员加强对客户的尽职审查和核实程序,以防止盗用身份的情况。私隐公署亦从衞生署得悉,有关器官捐赠登记的网站已刊出警告,防止登记者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进行器官捐赠登记。
 
除了不道德,「起底」行为亦可以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构成违反《私隐条例》 第64(2)条的罪行。该条文规定,任何人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该资料 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即属违法。该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5年。
 
除此以外,高等法院已先后发出三个与「起底」有关的临时禁制令,禁制公开警务人员、司法人员及其家属的个人资料,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任何促进或煽动暴力的信息。这些临时禁制令现时仍然生效。
 
私隐公署至今已将1,400多宗个案交予警方进行刑事调查及考虑检控,以及将48宗涉嫌违反法庭临时禁制令的个案转介律政司跟进。
 
近期多宗相关案件的法庭裁决,已经反映「起底」的严重法律后果。今年10月,法庭首次就触犯《私隐条例》第64(2)条作出裁决。该案中的被告从公司电脑取得一名警务人员家属的个人资料,然后向某社交平台的群组提供资料作「起底」之用,导致受害人蒙受心理伤害。经审讯后,被告被裁定违反《私隐条例》罪名成立,法庭亦就此项控罪判被告监禁18个月。
 
在今年6月和10月,另有两宗案件的被告因违反法庭的临时禁制令,分别被裁定民事藐视法庭罪名成立。两名被告均被判监禁28日,缓刑一年。法官在第二宗案件的判决书指出,「起底」对受害人的影响严重并持久,表明文明社会不容忍这样的行为。法官亦清楚说明,就违反属禁制性质的命令的藐视法庭行为,监禁是量刑的起点,也是主要的刑罚,刑期数以月计。
 
由以上的法庭判决清晰可见,「起底」行为可触犯《私隐条例》及相关的法庭禁制令,后果严重。事实上,网络世界并非无法可依,我呼吁市民切勿以身试法,害己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