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起底」行为令人深恶痛绝,遗憾的是,现今有些人把个人资料用作武器,试图伤害或威吓政见不同的人,又或者使他们噤声。
甚么行为会构成「起底」?「起底」涉及从不同来源收集目标人物甚或是他们家属的个人资料,然后在未经相关资料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互联网、社交平台或其他公开平台披露那些个人资料。
在典型的「起底」个案,较常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
从上述典型的网上「起底」个案中被披露的个人资料,不难预见为何有些受害人会接到恐吓电话,或遭网上欺凌或被盗用身份。在某些案件中,受害人的姓名和其他个人资料更被用作借贷、网上购物或登记器官捐赠,对受害人甚至其家属造成持续及严重的困扰或心理伤害。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自从2019年6月起一直致力打击「起底」行为,处理共超过4,700多宗有关「起底」的投诉及经主动网上巡查所发现的个案。为了对付这种前所未见的「起底」现象,私隐公署曾200多次去信共18个涉事网站、网上社交平台或讨论区的营运商,要求移除3,500多条「起底」连结。 私隐公署亦要求网上平台刊登警告字句,提醒网民「起底」行为有机会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第64条的罪行。
私隐公署竭力执法,已将1,400多宗个案交予警方进行刑事调查及考虑检控。此外,我们亦已将45宗涉嫌违反法庭临时禁制令的个案转介律政司跟进。
同时,私隐公署透过宣传教育工作,呼吁市民保护自己,避免任意地披露个人资料,以免遭人「起底」。
除了不道德,「起底」行为亦可以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尤其是「起底」可构成违反《私隐条例》第64(2) 条的罪行,该条文规定,任何人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即属违法。该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5年。
若有证据证明相关行为构成刑事恐吓,或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起底」行为亦可能会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此外,「起底」的受害人亦可以展开民事诉讼,向「起底」者索偿。
「起底」属恶行,若以为网络世界无法可依,则大错特错。
为了打击「起底」行为,私隐公署与其他执法部门和不同商会加强合作,在共同努力下已见成绩,例如香港持 牌放债人 公会已经呼吁其会员加强对客户的尽职审查和核实程序,以防止盗用身份的情况。私隐公署亦从衞生署得悉,该署已于有关器官捐赠登记的网站刊出警告,防止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以进行器官捐赠登记。
我对于法庭于今年10月首次因触犯《私隐条例》第64(2) 条作出的裁决表示欢迎。该案中的被告利用在电讯公司工作之便,从公司电脑取得一名警务人员家属的个人资料,然后向某社交平台的群组提供资料作「起底」之用,导致受害人蒙受心理伤害,包括感到无助、脆弱及紧张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经审讯后,被告被裁定违反《私隐条例》罪名成立,法庭亦就此项控罪判被告监禁18个月。
除了《私隐条例》第64(2) 条之外,高等法院已发出三个与「起底」有关的临时禁制令([2019] HKCFI 2773(高院民事诉讼案件2019年第1957号)、[2019] HKCFI 2809 (高院民事诉讼案件2019年第2007号)及[2020] HKCFI 2785 (高院民事诉讼案件2020年第1847号))。在今年6月和10月,有两宗案件的被告因违反法院的临时禁制令,分别被裁定民事藐视法庭罪名成立。两名被告均被判监禁28日,缓刑一年。尽管两宗案件中的被告都被判处缓刑,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在第二宗案件的判决书指出,「起底」对受害人的影响严重并持久,因此法庭应向公众发出明确讯息,表明文明社会不容忍这样的行为。当解释民事藐视法庭案判刑的一般原则时,法官亦清楚说明,视乎求情因素,就违反属禁制性质的命令的藐视法庭行为,监禁是量刑的起点,也是主要的刑罚。违反禁制令的一般刑罚是监禁,刑期数以月计。
由以上判决清晰可见,违反法庭禁制令是非常严重的事情。我呼吁市民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