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是基本人权。然而,私隐权并不是绝对的,它必须与其他人权和公众利益取得平衡。
2019冠状病毒病于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蔓延。截至2020年4月20日,全球已有超过220万人受此病毒感染,超过15万人死亡。鑑于此病毒属新型的、具高传染度和潜在致命性,这场疫症继续对全球公共衞生构成严重威胁。世界衞生组织在2020年3月16日的记者会上表示,需要有更多的技术措施以追踪冠状病毒病的爆发 ,并表示「谁都不可能蒙住双眼扑火。如果不知道谁感染了,就无法阻止这场大流行。」然而,这依然带出一个问题,就是为了维护公众健康,我们究竟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对保障私隐作出妥协?
私隐权并非绝对的权利
在香港,私隐权受《基本法》第三十条保障,并受《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II部第8条之下的第十四条 (即节录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的内容) 的普遍保障。私隐权与生存的权利不同;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一般性评论(于2018年11月发布),生存的权利是一项至高无上的权利,较其他所有人权为先。私隐权不是绝对的权利,而是受到限制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5条亦有类似的规定。
在危及生命安全的大流行时期,私隐权是次于保护公众健康。这观点于世界各地资料保障机构也如出一辙。2020年3月17日,「环球私隐议会」(一个由120多个资料及私隐保障机构组成的全球论坛)发表了一份声明,表示资料保障的规定不应阻碍对抗2019冠状病毒病疫症,而应在合乎公众对私隐保障期望的同时,能够使用数据以符合公众利益。在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59条出于对保障资料当事人或其他人士的健康的需要,豁免了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免受限制使用资料的规管。详情请参阅新闻稿﹕https://www.pcpd.org.hk/tc_chi/media/media_statements/
press_20200226.html。其他法域区的资料保护法也有类似的豁免,例如欧盟《通用数据保障条例》第6(1)(d)条和第9(2)(c)条,以及2018年英国《保障资料法令》附表3第2部。在美国,在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期间,政府已经免除了对违反《健康保险可携带性和责任法案》(保护病人医疗资料的法律)某些条款的处罚,以更有效的治疗和控制这种疾病。
合乎比例、透明度和可解释性
虽然私隐权是一项有限制的权利,但根据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5条的规定,对这项基本人权的减免,只限于「在此种危急情势绝对必要之限度内」。换句话说,所有侵扰私隐的措施,于采取该些措施而达至合法目的而言是必要的,也是合乎比例的。终审法院在希慎兴业有限公司 诉城市规划委员会一案 (2016) 19 HKCFAR 372修订了合乎适度的测试,规定公共机构须决定「(i)侵扰性措施是否追求合法目的;(ii)若是,是否与推展该目的有合理关连......;(iii)该措施是否不超乎该目的所需」;及(iv)「是否已在侵犯行为带来的社会利益与侵犯受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之间取得合理平衡」。终审法院修改了测试,加入了第四个问题,权衡了这些决定的有害影响与获得的社会利益。
在香港,政府用来实施检疫和追查受感染人士所在的装置和措施,便是在保障私隐和公众健康之间取得适当平衡的例子。话虽如此,政府仍须遵守其他保障个人资料的原则,包括收集最少量的资料、资料保留期不应超过实际所需,以及禁止未获授权的披露,或遗失所收集和保存的个人资料。
为了消除疑虑和建立信任,机构(包括僱主)应该对建议的措施保持透明度和能够解释该等措施,说明会否收集个人资料,以及会收集哪些个人资料,如何使用、分享和转移个人资料,以及在对抗病毒和在家工作时采取何种资料保护措施。
英国资讯专员办公室的说法不错,我希望在此引用:打击2019冠状病毒病的策略应该是合乎比例的,避免作出一些被公众人士视为极端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