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章专栏
媒体报道
私隐专员接受《星岛日报》访问
私隐署设新组刑事调查检控「起底」
不排除增聘纪律部队出身人士
打击起底的《二○二一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已提交立法会二读,在大部分建制议员支持下料最快八月三读通过。私隐专员钟丽玲表示,公署计划内部成立「刑事调查及检控组」专责处理起底罪行,安排员工接受刑事调查及蒐证及检控培训,有需要会增聘具刑事调查及检控经验的人士。她指,以往公署收到投诉后要转介给警方跟进,未能快速替受害人移除「起底」资料,情况不理想,由公署「一条龙」包揽刑事调查和检控会更快捷有效执法。
钟丽玲接受本报专访时透露,公署正申请增拨资源,计划在内部成立「刑事调查及检控组」专责处理起底罪行,人数未确定。预计部分组员由内部调配,有需要会再公开招聘具刑事调查及检控经验的人士,不排除是纪律部队出身的人。她说,现时已开始着手加强内部培训,安排现职员工下月到警察训练学院进行为期一周的全职训练,学习刑事调查及蒐证;法律组员工亦会参与律政司的刑事检控培训课程。
呼吁致电滋扰明显属意图
新例下当局建议引入两级制罪行,第一级罪行是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披露该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控方须举证有人「意图」或「罔顾」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伤害。钟丽玲引例解释,若有人公开呼吁大众致电某人,令其收到过百个来电滋扰,则明显属有「意图」。「罔顾」则可能涵盖「转载」行为,「例如有讯息写『麻包袋接放学』,你明知具威胁意思但仍然转载,则可能构成第一级罪行。」
新例建议赋予私隐专员刑事调查和检控权力,钟表示过往公署收到投诉后,如看到个案涉违反刑事条例则转介给警方跟进,认为由公署「一条龙」包揽刑事调查和检控会更快捷有效;又指公署被赋予的权力和警方原有调查权大致相同,日后如要作出拘捕则可能须与警方联合行动。
入屋蒐证须取得法庭手令
有质疑指私隐专员可无手令下搜查电子器材;截停、搜查和拘捕「起底」罪行疑犯,公权力过大。钟表示,在无手令下搜查电子器材须符合三条件,包括合理怀疑有人正在或即将犯罪;证据材料储存于某电子器材内;及申请手令会造成截取行动延搁。「起底罪行多涉及电子讯息,如非第一时间看到手机内有无证据,很多时疑犯都可删除讯息毁灭证据。」因此有必要获授权及时截取疑犯器材。她补充,检取或解密手机等进一步行动都要留待正式拘捕后才可以做。另外公署澄清,新例下公署派员入屋蒐证必须经法庭取得手令,不存在可无手令入屋。
举证「心理伤害」门槛高
草案中「指明伤害」的罪行元素,包括对该当事人及其家人受做成身体或心理伤害,有声音对「心理伤害」定义成疑,钟丽玲解释,按过去执法经验,举证「心理伤害」,控方须援引心理学家或精神科医生报告,门槛相当高,「心理伤害是一个精神状态,不是一两天睡不着就当是心理伤害。」
她指根据草案,专员须向有能力就讯息采取停止披露行动的人送达停止披露通知书;相关行动一般是针对机构,法律责任在机构而非员工个人。很多时国际科技企业的香港分公司只负责推广宣传工作,无能力营运平台的内容,公署会向其总公司发移除通知。若海外总公司不理会公署要求有何后果,她指公署可联络海外的资料保障机构或域名登记公司,又说相信条例通过后海外平台会更加合作,因为相关机构大部有政策要移除平台在当地违法的内容。
披露罪行可免责感情纠纷易中招
根据《私隐条例》修例草案,若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而披露其个人资料,只要有意图或罔顾是否导致该当事人及其家人受「指明伤害」,即属犯罪。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钟丽玲呼吁市民日后若想在网上上载他人资料须慎重考虑。她特别指出,见到涉及感情纠纷个案中,有人在网上公开旧情人的私密照片,甚至加上侮辱字句,行为可能触犯新例。她提醒作披露前应思考行动会否导致他人受到滋扰、身败名裂、情绪困扰或引来网上欺凌,促市民勿以身试法。
过去不时有网民为举报有人涉嫌虐待动物、虐儿、家暴的行径而拍摄他人家居范围及网上公开当事人资料住址,这些仗义之举会否招来刑责?钟丽玲表示,《私隐条例》第六十四条列出可援引的免责辩护,其中一种豁免情况是披露的个人资料用作侦测或防止罪行。
公开情人私密照或违新例
当局今次修例拒绝应新闻业要求给予传媒绝对豁免,认为不符合言论自由和保障私隐的合理平衡。钟丽玲强调,正常合法的新闻活动不属于「起底」范围,今次修例绝不影响新闻、言论或资讯自由。她指根据《私隐条例》,若所涉行为属「新闻活动」,作出该项披露的人合理理由相信其发表及播放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则可获豁免;而且举证「起底」需要证明被告有犯罪意图令当事人蒙受「指明伤害」,正常媒体作符合公众利益的披露和「起底」是两回事。被问到令某人名誉受损会否属「指明伤害」,钟指要视个别情况而定,「若纯粹名誉受损,条例中没有这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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