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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一名男子因维修工程纠纷涉嫌“起底”客户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日期: 2025年4月7日

一名男子因维修工程纠纷涉嫌「起底」客户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61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客户的同意下披露她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被捕人士是一间工程公司的负责人。于2024年12月,事主就她的一项家居检验及维修工程向有关工程公司查询,及后被捕人士透过电话回复接受事主的出价。然而,被捕人士于同日前往事主的居所视察后提高了相关报价,两人因而发生激烈争执,期间被捕人士拍摄了事主的容貌。

不久后,有人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的一个公开及一个私人群组先后发布了两条包含事主个人资料的帖文,并对事主作出负面的评论。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的照片、完整住址,以及其同音中文姓氏。事主其后向私隐专员公署作出投诉。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消费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1.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2.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3.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4.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