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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一名男子因友人金钱纠纷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日期: 2025年3月24日

一名男子因友人金钱纠纷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港岛区拘捕一名73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事主与被捕人士因商业来往相识,而事主自2022年起与另一名商业夥伴发生纠纷双方各自兴讼要求对方偿。20251月,事主的妻子于即时通讯软件收到讯息,表示将事件升级及会公开展示横额。不久后,事主妻子目有人于事主及其妻子居住的屋苑范围内展示一张载有事主个人资料及对事主作出负面评论的横额。事件中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住址及照片。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金钱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1.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2.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3.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4.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