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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女子因网购纠纷涉嫌“起底”客户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日期: 2025年3月10日

女子因网购纠纷涉嫌「起底」客户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31岁中国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客户的同意下披露她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事主于2024年11月于一个网上平台(该网店)购买美容产品,数天后收到该网店寄出的包裹(该包裹),然而该包裹内的物品并非她购买的产品,而是一些首饰。其后,有人透过即时通讯软件联络事主要求取回该包裹,并表示如不归还便会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公开事件。
 
其后两日内,有人在该网店的一个社交媒体帐户先后七次发布了包含事主个人资料的帖文,并对事主作出负面的评论,更表示会以金钱酬谢能提供事主更多个人资料或转载相关帖文的网民。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英文姓名、出生日期、手提电话号码、两个社交媒体帐户名称、其居住区域和大厦的名称、曾就读的中学名称,以及她的照片。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金钱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1.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2.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3.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4.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