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年2月24日
43岁男子因金钱纠纷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九龙区拘捕一名43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前友人的同意下披露她及女儿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被捕人士与事主于2021年开始交往,其后于2022年分手。分手后,被捕人士继续联络事主,及至 2024年两人发生金钱纠纷,被捕人士指称事主欠债不还。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上旬,有人先后三次在事主女儿就读小学的外墙及其附近的灯柱及屋苑范围张贴多张载有事主及其女儿个人资料的单张,指称事主欠债不还。其后于2025年1月中旬,事主从即时通讯软件收到数张相片,相片中载有一名人士穿着一件印有上述单张内容的上衣乘搭港铁,并到事主居所附近的食肆用餐。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及照片,以及事主女儿的中文姓名、就读的小学名称及班级。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金钱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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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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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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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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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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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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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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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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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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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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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