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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追数”男子因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日期: 2025年2月11日

「追数」男子因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九龙区拘捕一名40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事主欠下多间财务公司债务。202411月,有人在事主所居单位外的走廊墙上张贴多张载有事主个人资料的单张,指称事主欠债。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中文姓名、住址、部分香港身份证号码,以及一张略去部分内容属于事主的香港身份证副本,从中可以看到事主的照片、中文姓名、英文姓名、中文姓名电码及性别。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身份证载有属敏感的个人资料,随意或恶意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其身份证副本,可以构成「起底」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1.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2.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3.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4.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