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29岁女子因感情纠纷涉嫌将另一女子「起底」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29岁中国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她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事主于2021年认识一名男子(该男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有一名女子透过社交媒体平台联络事主,指自己与该男子交往多年,并且是该男子的未婚妻。事主知悉情况后,与该男子分手。及后由2023年3月起,事主持续收到不同服务供应商的来电及讯息,因而获悉有人在没有她的同意下,向不同服务供应商披露她的个人资料,并用她的身分去查询或登记约会配对、婚纱、婚宴、财务规划、进修及移民等服务。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中文姓名、英文姓名、电邮地址及手提电话号码等。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感情纠纷而披露他人的个人资料以滋扰他人。相关披露可能构成「起底」行为,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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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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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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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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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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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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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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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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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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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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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