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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两名男子因金钱纠纷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日期: 2024年9月26日

两名男子因金钱纠纷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分别在九龙及新界区拘捕一名37岁中国籍男子(首名被捕人士)及一名47岁中国籍男子。两名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事主曾委讬首名被捕人士进行装修工程,但工程完成后事主没有按当初议定的金额向被捕人士付款。此后,有人于20243月至5月期间,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的两个公开群组先后发布了三条包含事主个人资料的帖文,并对事主作出负面的评论。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中文别名、香港身份证号码、手提电话号码、住址、照片,以及过往和现在的职业。
 
两名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金钱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2.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1.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2.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3.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4.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