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年9月2日
50岁女子因金钱纠纷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50岁中国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两名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们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两名事主是夫妇,而2021至2022年间女事主与被捕人士曾有商业上的合作。其后女事主决定退出上述商业合作,并与被捕人士就摊分利润事宜发生争拗。
2023年11月,有人先后在两名事主所居住的楼层电梯大堂及女事主工作地点大厦其中一个楼层张贴载有女事主个人资料的单张,并要求女事主就声称的欠债还款。及至2024年7月,再有人于女事主工作地点附近张贴多张类似的单张,该单张载有两名事主个人资料、指控女事主诈骗及要求两人就声称的欠债还款。
女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中文姓名、住址、她在某组织担任的职位及其照片。男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中文姓名、曾担任的职业及工作地点,以及一张略去部分内容,属于男事主的香港身份证副本,从中可以看到男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性别及其照片。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金钱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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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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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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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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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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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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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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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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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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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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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的财产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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