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45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其前上司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事主为被捕人士的前上司,两人曾在同一公司(该公司)共事。2023年12月,被捕人士因工作表现问题而被该公司解僱。被捕人士及后曾向事主要求复工但不果,而双方就被捕人士放置于以往工作房间内的物件亦有争拗。此后,有人于2024年3月至4月期间,先后三次在该公司附近及事主儿子学校外,张贴载有事主个人资料的单张,并对事主作出负面的评论。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中文姓名及照片。单张上亦载有事主妻子及两名子女的照片。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工作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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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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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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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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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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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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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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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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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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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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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的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