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年8月16日
48岁男子涉嫌发布「起底」讯息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48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事主与被捕人士曾是同一商会(「该商会」)的成员。事主其后因不同意该商会运作模式而于2023年12月退出该商会。2024年7月,事主与被捕人士之间的关系因事进一步恶化。2024年8月,有人先后透过即时通讯软件发布一份虚构的报章报道,以及在该商会的官方网站发布影片,当中披露事主的个人资料,并对事主作出负面的评论。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的出生证明书及其他登记表格的副本,从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英文别名、签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回乡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及地点、种族及籍贯、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及学历等,而其他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则包括国籍、住址、过去及现在于不同机构担任的职务及照片。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私人恩怨而将他人「起底」。「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ii)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b)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