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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私隐专员公署回应消费者委员会就搬屋公司的调查报告

日期: 2024年7月15日

私隐专员公署回应消费者委员会就搬屋公司的调查报告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留意到,消费者委员会就搬屋公司的服务发表调查报告,当中提及有10间搬屋公司没有制定私隐政策,及有一间公司表示用于报价的相片及影片的保存期限最长为10年。私隐专员公署已立即就事件展开循规审查,包括会主动联络相关公司跟进事件。
 
一般而言,《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第5原则订明,资料使用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任何人都能确定其在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实务,以及获告知资料使用者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和使用目的。在个人资料保留期间方面,保障资料第 2 原则规定,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超过达致原来收集资料的目的实际所需的时间。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