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年6月13日
31岁女子因私人纠纷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九龙区拘捕一名31岁中国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她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事主是一名专业人士,她的个人资料载于相关的专业人士名册,而事主的丈夫从事零售业务。被捕人士自2019年起是事主丈夫店舖的常客,因而亦认识事主。事主丈夫与被捕人士于2023年因事产生争拗,其后断绝联络。2024年3月,有人在一个即时通讯软件的通讯群组中发布了一些包含事主个人资料的讯息,对事主夫妇作出负面的评论,并附上一张相关专业人士名册所载的事主登记资料的截图。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中文姓名、英文姓名、专业资格注册编号、专业资格注册日期、曾就读大学的名称、毕业年份、现时职系及职位。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私人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ii)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b)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