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资料第1(1)原则订明,资料使用者在收集个人资料时,必须是为了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而就该目的而言,所收集的资料属必需、足够,但不超乎适度。
私隐专员公署认为核证参与者是否人类并不需要任何面容扫瞄或收集面容影像,只需要由「世界币」营运点的职员在现场评核便可。此外,考虑到生物辨识资料属敏感的个人资料,一旦被不当使用或洩露可导致严重后果,公署认为在有其他侵犯私隐程度较低的方式以核实参与者身分的情况下,为有关项目的目的而收集面容及虹膜影像并非必需,而且超乎适度,违反保障资料第1(1)原则的规定。
保障资料第1(2)原则订明,个人资料须以合法及在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下属公平的方法收集。
调查发现,「世界币」的参与者需经注册身分及被采集生物辨识资料才会收到有金钱价值的世界币。
私隐专员公署认为「世界币」不公平地收集个人资料。虽然「世界币」有制备《私隐声明》和《生物辨识资料同意书》,但这两份文件于相关时间的内容不但欠缺中文版本,而且营运点的职员也不会向参与者解说或确认他们明白上述文件的内容,更不会告知参与者有关披露生物特征资料的风险,又或解答参与者的问题。再者,根据调查所得,营运点的职员也不会在扫描前核实参与者是否已成年。因此整体而言,
「世界币」并无向参与者提供足够的资料,令参与者可以作出知情的选择,又或是给予真实确切的同意。公署认为在上述情况下收集面容及虹膜影像属不公平,违反保障资料第1(2)原则。
保障资料第1(3)原则订明,资料使用者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在收集资料时或之前告知资料当事人所收集的资料将会用于甚么目的、资料可能会转移予甚么类别的人士,以及资料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该资料或是可自愿提供该资料。
私隐专员公署认为「世界币」在香港收集参与者的个人资料时或之前未有清楚告知他们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他们是有责任或可自愿提供其个人资料、资料可转移予哪些类别的人士,以及其查阅和更正个人资料的权利和方式。再加上在相关时间「世界币」的《私隐声明》和《生物辨识资料同意书》欠缺中文版本。因此,公署认为「世界币」并未向以中文为沟通语言的参与者提供《私隐条例》下的订明资讯,
违反保障资料第1(3)原则。
保障资料第2(2)原则要求资料使用者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持有的个人资料保留时间不超过达致原来目的实际所需的时间。
私隐专员公署认为「世界币」纯粹为训练核实身分程序的人工智能模型,而保存参与者的面容及虹膜影像等高度敏感的生物辨识资料长达10年,并不合理。因此,公署认为「世界币」过度保留参与者个人资料,违反保障资料第2(2)原则。
保障资料第5原则订明,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任何人都能确定其在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实务,以及获告知资料使用者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和使用于甚么主要目的。
根据调查,在相关时间,
「世界币」的《私隐声明》并没有提供中文版,对以中文为母语的参与者而言,私隐专员公署认为参与者无法清楚明白有关政策、行事常规、条款或细则,因此「世界币」项目透明度不足,违反保障资料第5原则。
虽然「世界币」项目最近提供《私隐声明》的中文版,然而,目前仍没有证据证明相关措施是否足够及其有效性,符合保障资料第5原则的要求。
保障资料第6原则赋予资料当事人可要求查阅及改正自己的个人资料的权利。若资料使用者拒绝资料当事人提出的查阅或改正的要求,便要提供理由。
「世界币」的《生物辨识资料同意书》表明「世界币」项目可能会错误地认为某人之前已经注册过,但它们目前没有办法让用户举报怀疑的错误,可见
参与者未能行使查阅和改正个人资料的权利,这违反了保障资料第6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