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今日在42岁男子黄灏龙(被告)认罪下裁定他两项涉及「起底」的控罪罪名成立,法院于同日判处被告监禁两个月,缓刑两年。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钟丽玲欢迎法庭裁决。
私隐专员钟丽玲指出:「市民应循合法途径处理纠纷,将他人『起底』,无助解决任何问题,相反往往只会使冲突升级。再者,『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处即时监禁,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个案背景
事主曾于2020年与另一名人士发生金钱纠纷。至2022年9月及12月,被告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的个人帐户内发布了共两条包含事主个人资料的讯息,要求事主还款。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英文姓名、手提电话号码、相片及香港身份证副本,从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以及事主的照片等。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于2023年7月27日拘捕被告。根据律政司的法律意见,私隐专员公署于2023年12月29日就被告的「起底」行为落案起诉他共两项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披露其个人资料」的罪行。
今日的法庭聆讯
被告于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所有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即被告于2022年9月及12月,在没有得到事主的同意下,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的个人帐户内先后两次披露了事主的个人资料,意图对事主或其家人造成指明伤害,或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对事主或其家人造成指明伤害。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