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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37岁男子涉嫌“起底”旧同事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日期: 2023年12月12日

37岁男子涉嫌「起底」旧同事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港岛区拘捕一名37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事主与被捕人士曾在一家公司共事。被捕人士于离职后在一个即时通讯软件上开设通讯群组,群组成员为该公司的现职或前任职员,而其后被捕人士亦将事主加入群组。20238月,被捕人士在该群组上发言批评事主的工作表现后,把事主从该群组中移除。数日后,有人在该群组上发布了一条对事主作出指控的讯息,并附上一张略去部分内容,属于事主的香港身份证副本,从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部分香港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以及事主的照片等。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私人恩怨而将他人「起底」,而身份证载有属敏感的个人资料,随意或恶意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或转载身份证副本,可以构成「起底」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ii)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b)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