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27岁女子涉嫌「起底」宠物卖家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九龙拘捕一名27岁中国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她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被捕人士曾于2022年尾向事主购买三只小猫,被捕人士其后因当中一只小猫出现健康问题向事主提出退款,但二人因金额方面未能达成共识而出现纠纷。2023年5月,有人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的公开群组发布了一条包含事主个人资料的帖文,并对事主作出负面的评论和指控。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照片、部分电话号码及曾居住的地区。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应因为金钱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起底」无助解决任何问题,相反往往只会使冲突升级。再者,「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ii)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b)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