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年10月12日
24岁男子涉嫌「起底」警务人员及其家人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九龙拘捕一名24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事主及其家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他们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事主是一名警务人员,在2019年曾参与警方的一次拘捕行动,并因此在事后被人「起底」。2023年7月,有专页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上发文,声称悬红「通缉」事主。同日,有人回复上述发文,先后针对事主及其家人发布两张自制「通缉公告」,当中载有事主及其家人的个人资料,以及列出数项虚构事主及其家人涉及的罪名。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及两位家人的部分中文姓名及多张照片,其中一张照片显示了事主的职业及职级。
被捕人士现正被扣留调查,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上载或转载「起底」讯息都会干犯『起底』罪行。若公众人士响应一些网上呼吁「起底」的行动,而在没有当事人同意下披露他们的个人资料,也可构成「起底」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公署呼吁公众人士切勿以身试法。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ii)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b)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