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年9月25日
59岁事务律师涉嫌「起底」大律师
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港岛拘捕一名59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一名大律师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被捕人士是一名事务律师,曾委讬事主为一宗诉讼案件作法律代表,其后被捕人士只向事主支付小部分费用,被捕人士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在2022年9月收到事主的投诉,其后向事主支付欠款并将被捕人士辞退。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有人分别在两个社交媒体平台的多个个人帐户内先后发布了74条包含事主个人资料的讯息,并对事主作出负面的评论。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中文姓名、英文姓氏及别名、照片、职业、其事务所的网址及香港身份证副本,从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以及事主的照片等。
被捕人士现正被扣留调查,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为私人纠纷而将他人「起底」,而身份证载有属敏感的个人资料,随意或恶意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或转载身份证副本,可以构成「起底」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ii)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b)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