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九龙拘捕一名30岁中国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两名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两人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男事主与被捕人士正办理离婚手续,二人分居后男事主认识了女事主并开始交往。2023年4月期间,有人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上以女事主的个人资料开设两个公开帐户,并发布多条包含两名事主个人资料的讯息,及对他们作出负面的评论。相关讯息中,男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中文姓名、别名、居住屋苑名称、工作区域、职业及照片,而女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则包括中英文姓名、别名、匿称、工作地点、公司名称、职业、其职业牌照号码及照片。
被捕人士现正被扣留调查,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不应因为私人恩怨而将他人「起底」,「起底」无助解决任何问题,相反往往只会使冲突升级。再者,「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ii)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b)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