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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内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明生效

日期: 2023年5月31日

内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明生效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留意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发布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标准合同办法》)将于明日(6月1日)生效。
 
隐专员公署提醒在内地开展业务的香港企业及机构,尤其是个人信息出境规模较小的企业及机构,例如中小企,如符合《标准合同办法》所订明的情形,可能须通过订立标准合同,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方可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钟丽玲指出︰「《标准合同办法》明日起实施,虽然已经开展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的企业或机构可在《标准合同办法》实施起计六个月内,即20231130日或之前,完成整改,但亦建议有关企业或机构尽早评估相关法规对其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的影响,作出适时的跟进和(如有需要)寻求专业意见,以符合《标准合同办法》的相关要求。」
 
具体而言,《标准合同办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当中包括企业或机构)如同时符合以下情况,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并于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 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 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 自上年1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及
  • 自上年1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一万人的。
相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合同办法》附件的标准合同范本订立,并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至于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当中包括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 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 出境个人信息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对个人信息权益带来的风险;
  • 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个人信息的安全;
  • 个人信息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洩露、丢失、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 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对标准合同履行的影响;及
  • 其他可能影响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项。
按此参阅《标准合同办法》全文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范本。网信办亦于昨日(530日)发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就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方式、备案流程、备案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请按此浏览。

背景资料

内地《个人信息保护法》列明,个人信息处理者如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须先自行作出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取得当事人的单独同意,以及具备指明条件,当中包括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或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组织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标准合同办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同时符合的情形,并提供了标准合同范本。
 
《标准合同办法》乃根据内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而制定,以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