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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43岁男子因商业纠纷涉嫌「起底」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日期: 2023年5月18日

43岁男子因商业纠纷涉嫌「起底」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43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被捕人士与事主原为商业合作夥伴,被捕人士其后在2021年底退出合夥,但与事主就股份买卖出现纠纷。2022年12月,有人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了两条包含事主个人资料的讯息,并对事主作出负面的评论。其后于2023年1月,再有人分别向事主的前邻居邮递了一封包含事主个人资料的信件,以及向事主女儿就读的学校邮递了四封包含事主与其妻女个人资料的信件,对事主作出类似的负面评论。整体而言,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居住屋苑名称、部份香港身份证号码、事主与妻子的照片,以及事主女儿的中文姓名及就读班级等。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私隐条例》在现实及网上世界同样适用,市民在现实或网上世界披露他人的个人资料前,同样都要三思,以免触犯法例。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ii)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b)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