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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37岁男子涉嫌转载「起底」讯息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日期: 2023年5月11日

37岁男子涉嫌转载「起底」讯息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37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她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有人于2022年7月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的群组上发现载有事主个人资料的讯息(该讯息),该讯息并对事主作出负面的评论。不久后,有人将该讯息转发至一个即时通讯软件的聊天群组,除对事主作出负面的评论外,亦呼吁群组成员联系事主或其丈夫。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手提电话号码、居住地址,以及香港身份证副本,从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以及事主的照片等。
 
被捕人士现正被扣留调查,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不排除采取进一步拘捕行动。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身份证载有属敏感的个人资料,随意或恶意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或转载身份证副本,可以构成「起底」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ii)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b)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