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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31岁男子涉嫌「起底」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日期: 2023年3月24日

31岁男子涉嫌「起底」被私隐专员公署拘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九龙区拘捕一名31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事主与被捕人士本为亲密朋友,及至2022年初两人关系转差。其后,在20227月至12月期间,有人在两个社交媒体平台上先后发布了合共四条包含事主个人资料的讯息,当中部份讯息对事主作出负面的评论。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中文姓名、英文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手提电话号码、性别、年龄、相片、医疗报告,以及一张略去部份内容的香港身份证副本。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私隐条例》亦适用于网上世界,市民在网上或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或转载「起底」讯息前,都要三思,以免触犯法例。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ii)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b)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