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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因租务纠纷涉嫌「起底」 两男被捕

日期: 2023年3月9日

因租务纠纷涉嫌「起底」 两男被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港岛区拘捕两名男子。两名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两名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其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在第一宗个案,一名40岁的被捕人士于20227月将一个住宅单位租予事主,其后双方发生租务纠纷,事主于同年9月解除租约并迁出单位。不久后,有人20229先后两次在社交媒体平台的群组(「该群组」)中发布包含事主个人资料的讯息,并对事主作出负面的评论。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英文姓名(只略去了其中一个字母)、中文姓氏、部份香港身份证号码、工作地点及僱主名称等。
 
在第二宗个案,一名42岁的被捕人士于202112月将一个住宅单位租予另一名事主,其后因双方发生租务纠纷,事主遂于20231月迁出单位。事主其后发现有人于202211月至20232月期间,先后四次在该群组中发布包含事主个人资料的讯息,并对事主作出负面的评论。该事主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中英文姓名、部份香港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及职业等。
 
两名被捕人士现正被扣留调查,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ii)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b)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