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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新「起底」罪行的第二次判刑

日期: 2023年3月8日

新「起底」罪行的第二次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早前在36岁女子岑溱荞(被告)认罪下裁定她14项涉及「起底」的控罪罪名成立。法庭经考虑相关报告后,于今日(202338日)判处被告监禁两个月,缓刑两年。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钟丽玲欢迎法庭裁决。
 
钟丽玲指出:「市民应循合法途径处理纠纷,将他人『起底』,无助解决任何问题,相反往往只会使冲突升级。再者,『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处即时监禁,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这宗案件是自2021108日「起底」新条文生效后,第二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检控,而被法庭判刑的案件。
 
个案背景
 
被告从事网上买卖活动,事主曾是其供应商,二人之间的商业关系其后演变成金钱纠纷。2021年12月期间,被告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14个不同的群组中发文,声称有人骗财,文中披露了事主与她丈夫的个人资料。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与她丈夫的中文姓名、相片,以及事主的电话号码。
 
私隐专员公署于2022年7月26日拘捕被告。根据律政司的法律意见,私隐专员公署于2022年12月7日就被告的「起底」行为落案起诉她共14项罪行。被告于2023年2月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所有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即被告于2021年12月18日至19日期间,在没有得到事主与她丈夫的同意下,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14个不同的群组中披露了他们的个人资料,意图对他们或他们的家人造成指明伤害,或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对他们或他们的家人造成指明伤害,违反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的规定。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