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在九龙区拘捕一名29岁中国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两名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两人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调查显示,女事主于2022年3月委讬被捕人士的建筑工程公司为两名事主的住宅单位进行装修工程。其后于2022年7月,双方就工程进度及装修款项出现纠纷。不久后,有人在该单位所处大厦附近多处张贴街招,向两名事主追讨有关工程所欠费用。街招上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两名事主的中文姓氏、该单位的地址,以及两人被遮去眼睛的合照。
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私隐专员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市民在披露他人的个人资料前,都要三思,以免触犯法例。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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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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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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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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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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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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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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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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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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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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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的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