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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金钱纠纷「起底」案件 36岁女子被定罪

日期: 2023年2月1日

金钱纠纷「起底」案件 36岁女子被定罪

沙田裁判法院今日(2023年2月1日)在36岁女子岑溱荞(被告)认罪下裁定她14项涉及「起底」的控罪罪名成立。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于2022年12月落案起诉被告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共14项罪行。被告今天承认所有控罪,即她于2021年12月期间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约14个不同的群组中,在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事主与她丈夫的个人资料,意图对他们或他们的家人造成指明伤害,或罔顾相关披露是否会对他们或他们的家人造成指明伤害。
 
这宗案件是自2021年10月8日「起底」新条文生效后,第三宗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定罪的案件。
 
个案背景
 
被告从事网上买卖活动,事主曾是其供应商,二人之间的商业关系其后演变成金钱纠纷。2021年12月期间,被告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约14个不同的群组中发文,声称有人骗财,文中披露了事主与她丈夫的个人资料。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中文姓名、相片,以及事主的电话号码。私隐专员公署于2022年7月26日拘捕被告。根据律政司法律意见,于2022年12月7日就被告的「起底」行为落案起诉她共14项罪行。
 
本日的法庭聆讯
 
被告今天(2023年2月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的聆讯中承认全部14项控罪后,被裁定罪名成立,法院将案件押后至3月8日判刑,以待索取相关报告,期间被告获准保释。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