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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私隐专员公署就「起底」个案落案起诉

日期: 2022年12月23日

私隐专员公署就「起底」个案落案起诉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落案起诉一名31岁中国籍男子(被告)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一项罪行。案件将于202315日上午在粉岭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正在保释中。
 
案件背景
 
调查显示,被告与事主曾在一家公司共事,其后因工作结怨,被告最终被公司解僱。其后于2021年10月中,有人将事主的个人资料,包括他的中文姓名、手提电话号码、曾居住屋苑的名称、僱主名称及事主过往事迹等,发布到社交媒体平台上。私隐专员公署于2022年9月2日拘捕被告。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