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新聞稿

新闻稿 - 32岁男子网上「起底」被定罪

日期: 2022年12月13日

32岁男子网上「起底」被定罪

西九龙裁判法院今天裁定32岁男子叶骏轩(被告)两项涉及「起底」的控罪罪名成立。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钟丽玲欢迎法庭裁决。这宗案件是自2021108日「起底」新条文生效后,第二宗因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有关「起底」刑事罪行而被定罪的案件。
 
个案背景
 
被告因为与两名事主发生金钱纠纷,于2021年10月19日至20日期间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的两个不同群组上,在没有两名事主的同意下,披露了两名事主的姓名、住址及僱主名称,以及在其中一个群组上披露其中一名事主的手提电话号码。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于2021年12月13日拘捕被告,为「起底」新条文生效后,首宗拘捕行动。
 
根据律政司的法律意见,私隐专员公署于2022年5月20日就被告的两次「起底」行为,落案起诉被告。
 
今天的法庭聆讯
 
被告今天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违反《私隐条例》第64(3A)条「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及一项违反《私隐条例》第64(3C)条「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伤害」的控罪罪名成立,即他于2021年10月19日至20日期间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披露了两名事主的个人资料,有关披露没有得到事主的同意,意图对事主或其家人造成指明伤害,或罔顾是否会对事主或其家人造成指明伤害,而披露导致其中一名事主蒙受指明伤害。法院将案件押后至2023年1月3日判刑,以待索取相关报告,期间被告获准保释。
 
私隐专员钟丽玲提醒市民,应循合法渠道处理金钱纠纷,将他人「起底」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相反往往只会令冲突升级。再者,「起底」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ii)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b)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C) 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