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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闻稿 - 私隐专员公署就「起底」个案落案起诉

日期: 2022年12月7日

私隐专员公署就「起底」个案落案起诉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今日落案起诉一名36岁中国籍女子(被告)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共14项罪行。案件将于20221212日上午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正在保释中。
 
这是自《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于202110月生效以来,私隐专员公署作出拘捕行动后第四宗落案起诉「起底」罪行的个案。
 
案件背景
 
调查显示,被告从事网上买卖活动,事主曾是其供应商,二人之间的商业关系其后演变成金钱纠纷。2021年12月期间,有人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约14个不同的群组上发文,声称有人骗财,文中披露了事主与其丈夫的个人资料。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中文姓名、电话号码及相片。私隐专员公署于2022年7月26日拘捕被告。

 
相关的法例条文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完-